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服務市場監管,完善物業服務市場(以下簡稱物業企業)準入和清出機制,推進本市物業服務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三級(含三級)以上物業企業資質的動態監督管理。
第三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立全市統一的物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平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制定《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以下簡稱《記分標準》),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采取日常巡查、集中檢查和抽查的方式,對物業服務活動進行檢查、處理、記分,并按照積分對物業企業做出相應處理!队浄謽藴省穼⒏鶕煞ㄒ幒驼咦兓m時完善調整。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物業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物業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處理時,應依據《記分標準》進行記分,并在做出行政處罰、處理之日起5日內將行政處罰、處理和記分情況上傳至物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平臺。
物業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委會對轄區內的物業服務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委會對于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提出處理和記分的初步意見,報物業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物業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核查并做出相應處理和記分。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通過物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平臺進行記分累積,并根據企業不同的積分結果,移交物業企業注冊地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做出相應處理或直接處理,同時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公示。
第六條 物業企業記分周期為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記分周期屆滿,重新記分。原年度積分記入物業企業信用檔案。
企業被降低資質等級的,當前積分記入該企業的信用檔案,并重新記分。
第七條 根據物業企業積分,分別進行以下處理:
(一)積分低于-6分時,由注冊地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提出書面警示,責令限期整改,改正期間該企業不得參加本市及全國示范項目考評;
(二)積分低于-9分時,由注冊地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約談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誡,一年內該企業物業服務資質不得升級;同時核查企業的資質條件,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該企業不得承接新物業項目。
(三)積分低于-12分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核查該企業的資質條件,該企業一年內不得承接新物業項目;不符合資質條件的,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上述處理措施中,依法應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查資質條件、降低資質或吊銷資質證書的(一級資質企業),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理建議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做出處理決定之前,限制該物業企業在京承接新物業項目,一年內不得參加國家示范項目考評,并予以公示。
第八條 物業企業獲得市級物業管理獎勵的一次加3分,獲得區級物業管理獎勵的一次加2分;物業項目獲得國家示范項目一個加3分,獲得市級示范項目一個加2分;復驗通過的,按年度加分。
第九條 物業企業的加分不沖抵物業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積分,但可與積分相加,相加后總分值高于零分(不含零分)的,可以作為物業企業優良或良好業績記入該企業的信用檔案。
同時,總分值作為物業企業資質升級條件之一:
(一)三級升二級的,記分時間滿2年且總積分高于零分;
(二)二級升一級的,記分時間滿3年且總積分高于零分。
第十條 本辦法實施后新設立、申請資質升級的物業企業,需具有一定數量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注冊證書》的專業人員。其中,一級物業企業不少于5人;二級物業企業不少于3人;三級物業企業不少于1人。
第十一條 本市將對物業項目負責人實施規范化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并記分;有關單位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后,不按規定履行調查、處理職責的;
(二)應當處理而未進行處理的;
(三)對處理情況故意隱匿不報的;
(四)做出的處理決定違法或明顯不當的;
(五)未按照《記分標準》記分或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送記分的。
第十三條 在本市承接物業項目的外埠物業企業的動態監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半年之內,只積分不處理,不記入信用檔案)。原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加強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物[2006]666號)第三、四條規定不再執行。 |